探访各地“物权法第一案”

时间:2011-12-22 16:19来源:摘自《大家文摘报》 作者:储皖中 点击: 载入中...

      


        国庆的7天长假让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晚热了一周。10月8日节后法院的第一个工作日,尽管有“罗莎”台风的侵袭,尽管一些地区降温达10℃左右,但都没有挡住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的高调出炉。

  在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一起房东诉租住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

    这些案件都被称为当地“物权法第一案”。那么,这一起起依据物权法起诉、审理的案件是如何形成的?10月10日,记者在各地分别进行了采访。

  湖南: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依新法判

  从国内相关报道看,湖南省长沙市房东状告租住户租赁期满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适用物权法审理并有判决结果的案子。

  案件由来是,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

    2007年6月25日,李福莲等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

  该案审判长江涛告诉记者,如果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判决此类案件。物权法生效后,便可适用物权法判决此案。

  因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搬出该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同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55元。

  “此案中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江涛解释说。

    北京:当事人选用新法来维权符合常理

  在长假后法院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市多个区县法院受理或审判了与物权法相关的案件。其中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沈某诉拍卖公司违法拍卖房产案最为引人注目。

  10月10日,沈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清盼向记者表示,当事人选用新实施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符合常理之举。

  据沈先生讲,9月初,他从租户那里得知,某拍卖公司在他的6套房子上贴了限期迁出通知还要拍卖房子的消息后,非常吃惊,因为早在10年前,他就以120余万元的价格,从闫先生处买了这6套住房,并在1999年拿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沈先生找到拍卖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后来沈先生才知道,2002年,卖房子给他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市中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为了要回房子,沈先生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这样的案子在民法通则中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石清盼告诉记者,物权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公民财产相关权利的法律,新法出台后,当事人打官司喜欢适用新法是符合常理的。

   四川:保护善意取得,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的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成为物权法施行后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物权纠纷。

  据介绍,家住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经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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