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各地“物权法第一案”(2)

时间:2011-12-22 16:19来源:摘自《大家文摘报》 作者:储皖中 点击: 载入中...


  “我去了一趟姐姐的家,没想到里面住了别人,一问,那个人说她已经买下了这所房子,并拿出产权证给我看。她说是从房产中介买的房,房子的主人是唐某。经过调查,我发现,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现在住在这里的张某。”王女士的妹妹说。

  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据金牛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现在,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案将适用这部新法。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章文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以前,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张某将房子归还给王女士,而现在,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判决结果将对王女士不利。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云南:保护村民权益再添一条救济途径

  10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土桥村36岁的村民罗继林成为物权法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位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罗继林原籍云南省宜良县,1995年6月,与昆明市土桥村的村民结了婚,7个月后,罗继林的户口迁进了土桥村。

  199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不到1岁的儿子判给了罗继林。离婚后,罗继林才知道土桥村的村民年终可以分红。然而,多年来,虽然他的户口已经在土桥村,但他的“待遇”与外来人口几乎没有两样:没有宅基地、不给年终分红、也不给承包地。

  “去年年底,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在强制执行后,土桥村村民小组才将2003年到2006年的2.05万元分红款给了我。但今年以来,这笔分红款又没了,他们跟我说法院判决的只是3年的。”罗继林说,“既然我已经是土桥村的合法村民,村民小组就应该每年按时给我发放年终分红,而不应该法院判给多少年就只给多少年。”

   “刚刚实施的物权法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李春光说,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等于在法律上为被村规民约侵犯了合法财产的村民提供了救济途径,为受害村民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维权办法。”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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