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婚姻制度:妇女被等同货物 人格彻底失落

时间:2012-11-19 10:10来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作者:徐适端 点击: 载入中...

婚姻、家庭问题是历来长盛不衰的研究课题,尤其妇女史的研究更离不开对其婚姻生活的考察。过去通史性质的论述总显得过于宏观、粗线条;在断代研究中,元代尚是个薄弱的环节,尤以为数众多的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其研究几乎为空白。在中国封建社会,元代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蒙古贵族统治者以强悍的铁骑征服中原、入主中原的同时,带来了草原游牧民族的许多习俗,并以“诸国人各从本俗”的政策形式将其保留下来,使多元政策统治下的元代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中更是十分典型。本文从论述元代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来考察这种蒙汉杂糅的社会现实,以期为研究元代社会史、文化史、妇女史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婚姻生活史提供点有益的参考。

 

一、婚姻中的经济筹码

 

元代平民妇女主要指为数众多的种田纺织的村姑农妇,打鱼摇橹的渔姑船娘,流入城市经商、打工从事手工业服务业的劳动妇女。她们凭着勤劳的双手和男性一道养家糊口,并共同承担起国家的经济义务,创造着独具特色的元代文化。然而几千年的男权中心社会和封建传统,使她们不能与男性共同拥有平等做人的尊严。相反,北方游牧民族某些落后婚俗的影响,给她们寄托终身的婚姻生活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赤裸裸的买卖交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传统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的礼教,已经剥夺了妇女们的情感世界;入主中原的蒙古族买妻婚俗更使经济落后的平民妇女被彻底物化。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礼的价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1〕(p8,121)。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正如《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中元人郑介夫所言:“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家长将嫁女作为可赚一笔聘礼贴补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产业衰败,原拟财钱不能办足,女家便不允婚娶,违负原约转行别嫁。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女婿出外打工,父亲又私下将女凭媒说合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定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制定有聘财等级数目和惩罚悔婚的条款〔2〕(卷18《户部四》),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丝毫不顾及守丧者服孝未除,更不理会当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阳县石村韩阿巩不令弟妻韩赵奴为弟守服,二次受讫财物依理成婚〔2〕(卷18《户部四》)。如此服内受财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于经济的困窘将亲生女儿嫁与养子、义子为妻,或采取同辈交门换亲、异辈换亲,或将女儿卖作童养媳的情况在平民社会更为流行。如彰德路安阳县高唤奴就是父母下财为儿子李伴姐买的童养媳,其童养至13岁才成婚〔2〕(卷18《户部四》)。又如关汉卿《窦娥冤》剧中的窦娥也是为了抵债,7岁被父给与放高利贷的蔡婆婆当童养媳,至17岁与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会的婚姻中,妇女完全是双方家庭的买卖交易之物和经济筹码。


野蛮的收继婚流入汉地的收继婚俗是给元代平民妇女带来的又一灾难。收继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保证家庭和家族财产的稳定,不致因寡妇再嫁而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其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3〕(卷187,《乌古良桢传》),它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汉族妇女改嫁是无财产随嫁的〔4〕,但不需聘财和必要的结婚花销就能获得一个劳动力和生养工具的收继婚,对经济落后的平民社会颇具诱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汉族下层男性社会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开来,并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样百出:有弟收继招赘之嫂者、收继兄之妾者,小叔将饥荒年典卖出去已有儿女的寡嫂收继者,还有小叔强行收继未过门即成寡妇者,官府无法干预。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岁,所生儿男已36岁,且与小叔另立门户,小叔仍强行收继阿嫂;年龄悬殊一倍的小叔却要收继曾哺乳养大他的嫂子。像“妇崔胜儿年18岁,小叔年方9岁”,“步春儿年28岁,小叔才12岁”,男家要收继;嫂年30,小叔仅8岁,婆母居然理直气壮告官要小叔收继;还有夫亡守志过期,婆家仍不令归宗,强迫小叔或侄儿收继其儿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内收继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礼部三》)。甚至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长宜“在先作过”品德不好,不愿让他收继,带着四个儿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几个儿子将她骗回,强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动弹,再将阿段头发和手捆绑定,强行剥光衣服让田长宜强奸,以造成收继事实。阿段上告,官府虽“将田长宜比依凡人强奸无夫妇人减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听从归宗守制”;但规定阿段“如别行改嫁”,就得“依例断罪,令应继罪人收赎”,仍逃不出田长宜的魔掌。官府如此断案,无疑为野蛮收继者大开方便之门,变相使奸收寡嫂合法化。收继婚在汉地的流行,并与传统的男权文化相结合,成为婆家剥夺寡妇随意改嫁他人的借口,男子更视收继为一种权力,连有妻室的也要收继,官方政策则以“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变相给予支持〔2〕(卷18《户部四》,卷19《户部五》,《新集·户部》“兄收弟妻断离条”)。元代平民妇女的人格彻底失落了。此种落后野蛮的婚俗一直流传至明清,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屈辱的婚姻生活

 

元代平民妇女是以特殊商品的身份进入夫家的,因此,她们的婚姻生活更为屈辱悲惨。


任意典雇与转让元代平民阶层的婚姻,实质上是男方以极为廉价的财礼买到一个能纺线织布、下田作业、外出打工为家庭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一位洗衣作饭操持家务的保姆,一个能满足生理需求、传宗继代的工具。平民妇女作为真正的社会人已不复存在。因此,当灾荒降临、生存出现危机之时,她们便理所当然地同家中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件一样,成了家庭户主——男性逃避饥饿、赖以维持生计的典卖与转让对象。典雇妻女的现象在南宋贫苦百姓中已有存在,而元政府则对其采取宽容、乃至支持的态度,认为,“江淮之民典雇男女习以成俗”,“权令彼中贫民从本俗法可也”。元政府也常令家属典雇犯人妻女得钱替杀人犯丈夫交纳烧埋银;以女孩子折合烧埋银的裁决更是元代官府的通常作法〔2〕(卷43《刑部五》诸条)。致使典雇妻女之风愈演愈烈,并由江南蔓延至全国,夫妻间因此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雇佣关系。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为家贫养赡无力,自愿将妻阿吴典雇与彭大三使唤,三年为满,要讫雇身钱五贯足。入典方多为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数年;妇女自身也不以为耻,“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恋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典家“轻则添财再典,甚则指以逃亡”。因典雇年限较长而引发财产问题、子女归属问题,乃至典雇双方的情感问题等官司则不计其数〔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诸条》)。元政府“雇女子书式”的明文〔5〕(p246),更助长了社会利欲的泛滥,使典雇妻女在灾荒年代贫困家庭的权宜之计变成了趋利者的生财之道,竟然有家长“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盖多质则得物多也”〔6〕(卷2,“娶妻苟慕”)。更有不少丈夫将结发之妻转嫁他人以取钱财。如桂阳路谭八十一为生活艰难,在陈四的诱说下写立休书,得谭四十三钱财,将妻阿孟转嫁与谭四十三为妻。又如益都路山东东西道胶西县杨大,至元二十七年,因为缺食,受讫马国忠中统钞六十两,将妻苗月儿嫁与马国忠为妾。更为恶劣者如袁州路段万十四,以欺骗手段将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妇嫁卖与谭小十为妻,收取钱四锭;郭季二则将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转嫁军人王二为妻,得财钱二锭、银钗儿一支、红缎、媒人钱二十贯。公婆将儿媳转嫁他人受财更是天经地义,连身为职官的公公也为钱财将儿媳移嫁他人为妻〔2〕(卷18《户部四》诸条)。


婚姻幌子下的买休卖休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礼法的失控,“不求安生,而求利生”〔7〕(卷5)的风气盛行,致使平民妇女的人身以不同价格进入了流通市场,名正言顺地进行买卖。元代社会专事买卖妇女的“奸人”(人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人市”及中介人“牙婆”等则堂而皇之奔走其间。买卖妻女名目繁多,有借口夫妇不相安谐而将妻买休卖休者;有妻子外逃犯奸,丈夫另娶妻后,将前妻捉回以丝一千一百两的价钱立契转卖与官宦之家作驱口者。连一些品官也加入了拐卖妇女的行列,他们利用到江南做官的机会,伙同到江南的商贾、军人等,私下娶江南平民女子或寡妇为妻,并不依例凭媒写立婚书,回北方后,便将这些妇女瞒昧卖与诸人作驱口〔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新集·户部》诸条)。如大都路身为职官的张世荣就自卖其立媒所娶之妻,还带着一干人等至和买者家索要买休钱。湖北道王提举哈丹帖木儿,诱骗女子孙赵奴携引至任所作驱奴使唤,任意打骂。他们还欺骗良家子女,假以乞养过房为名给钱诱致收养,恃有通例,才到迤北,立即货卖作驱奴。人贩子们趁机与不法官吏相勾结,形成买卖贩运妇女的一条龙服务:他们“揽载舡户相为奸谋,夤夜行舡装载人口,透越关渡顺江而去,纵有拦当,亦不送官,贪图赂贿私下脱放”。官府的腐败,使人贩子们有恃无恐。此风波及,回回、汉人、南人也敢典卖蒙古女子作驱口。连官家之妻也有被拐卖的,据载,一小佥厅官之妻去参加郡守举办的僚属妻燕会,途中被人贩子设计卖于倡家,连夜登舟往他郡,教歌舞使之娱客以取钱,备受鞭挞,后恐事觉,又转鬻与大官人为妾〔6〕(卷1)。元政府对骗卖良人为奴婢妻妾者立下的惩罚条例〔2〕(卷57《刑部十九》)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刚直敢言的郑介夫不无沉痛地上疏说:“今鬻子休妻视同犬豕,贱卖贵买略无恻忍。虽有折良买休之条例,而转卖者则易其名曰‘过房’,实为驱口;受财者则易其名曰‘聘礼’,实为价钱。今大都上都有马市、羊市、牛市,亦有人市;使人畜平等,极为可怜。”〔8〕。


迫妻卖淫,明取钞物“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9〕,为了满足好逸恶劳的卑劣贪欲,元代社会竟出现了公开强迫妻妾卖淫作私娼赚钱的现象。如《元典章》卷45《刑部七》载,民户王用不事产业,游手好闲,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接客觅钱。每日早晨王用出离本家,至晚归时,若觅钱不敷盘缠,妻妾便遭到他一顿毒烈拷打。还有丈夫厚颜无耻地找来媒人,以“合法手续”迫妻犯奸的〔2〕(卷45《刑部七》诸条)。由于元代刑法有“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丈夫迫妻妾卖淫“为之无忌”,乃至发展成各种“生意经”:在“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取钞物,名曰‘嫁汉’;又有良家私置其夫与之对饮良同寝处,略无主客内外之别,名曰‘把手合活’;又有典卖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自异娼户,名曰‘坐子人家’。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8〕。更有惨绝人寰的迫妻赚钱者:杭州路钱万二将妻狄四娘用拳强行打勒,沿身刁刺青绣,于背上两腿刁刺龙鬼,租与莫一史在街上露体呈绣迎社以赚钱,致使该妇终身废弃〔2〕(卷41《刑部三》)。“痛乎!风俗之移人也。”〔10〕无怪有识之士要慨叹“天纲绝,地轴折,人理灭”〔11〕了。

(责任编辑:陈冬梅)
>相关新闻
  • 一个命运多蹇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先驱
  • 唐代妇女地位高曾有7万“娘子军”
  • 北宋女人为何敢做“河东狮”?
  • 唐代妇女地位高曾有7万“娘子军”
  • 韩复榘曾发奇特禁令:妇女露胳膊要罚款并罚晒
  • “妇女能顶半边天”口号从何而来?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