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规定:乱伦通奸结为婚姻的男女一起杀(3)

时间:2014-03-19 08:30来源:史学集刊 作者:张淑一 点击: 载入中...


  六,禁略人为妻。《二年律令-杂律》:“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略,


  扬雄《方言》卷二:“搜、略,求也。秦晋之间曰搜、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强取也。”按照这个解释,“略人为妻”在汉代就是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的行径。汉初,因社会秩序尚不安定,劫掠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所以汉律中颇有关于严惩劫掠人口犯罪以及鼓励吏民抓捕此类罪犯的法令,如《二年律令-盗律》:“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


  而略人为妻也是劫掠人口犯罪的一部分,因此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实从文献上看,“斩左趾以为城旦”还不是汉代对略人为妻者的最严厉的惩罚,材料显示有更重于此者,据《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的曾孙、曲逆侯陈何就是“坐略人妻弃市”.


  汉以后,唐律对略人为妻妾犯罪的刑罚减轻,只是“徒三年”,原因是唐律对“略人”犯罪的性质有了与汉代不同的解释,《唐律-贼盗律》疏议:“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这样“略人”就由拦路劫掠、绑架人口而变为偷盗拐卖人口,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有所减轻,刑罚亦随之减轻。但至明、清两朝,对略人为妻犯罪的惩罚又趋严厉,明律规定,凡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或送、卖与他人为妻妾者,皆处绞刑;清律在保留明律基础上,还进一步增加了“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的内容。


  综上所述,汉代的婚姻禁令所关乎的并不仅仅是婚姻问题,它更是当时的政治形势、阶级关系、伦理观念、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素在婚姻立法中反映。汉代的婚姻禁令对当时的婚姻嫁娶有着强烈的规范意义,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也有重大和深远地影响,因此认真地考察这个问题,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意义。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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