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包拯)是个得民心的好干部。但要说他判案时完全不徇私情,也不太符合实情。有两例可以探明。
章惇通奸案
北宋笔记《闻见前录》记载:有个叫章惇的人考中进士后,寄居在同族一个长辈家里等候任命文件。期间他跟长辈的小妾私通被撞破,翻墙而出时踩伤一名老太太。老太太拽着章惇去开封府告状。开封府尹包拯见章惇是个新科进士,怜惜他寒窗苦读多年,就没有定罪,让他赔老太太一点钱,劝两人私了。私通长辈之妻妾在宋代属"十恶不赦"之一,只要定罪至少要判两年徒刑。包公只问踩人案,不问通奸案,让章惇跟老太太私了,可说属于避重就轻。
县民上访案
包公有个下属名叫王尚恭,深得包公喜爱。当时包公是开封府尹,王尚恭是开封下辖武阳县(现归河南新乡管辖)知县。有一回,武阳县几名百姓上访,说王尚恭徇私害民,请包公给他们做主。包公得知几人告的是王尚恭后,就让人把他们赶了出去。
这两件事至少说明,包公未必永远"清如水、明如镜",不过并不能因此就否定他的清誉。偶尔犯浑徇私的包拯,倒显得更加真实而鲜活。
据《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