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戏剧中,可以看到不少以表兄妹自由婚恋为题材的故事。因此,现在有些人就以为古代是允许近亲婚配的,这显然是一种误会。
传统戏剧中这类题材的故事,主要是歌颂自由恋爱的男女青年反对包办婚姻、背叛封建礼教的一面。而关于近亲结婚之事,古人在认知乃至法律上其实和今人完全一样,认为不可取,甚至将之列入禁例。
古人很早就已认识到远亲婚配的好处和近亲婚配的危害。如早在二三千年前的《礼记》中,就有“娶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之记载,认为只有不同姓氏的婚姻,后代才能继承双亲的长处。《左传》更是直截了当地说:“男女同姓,其剩不蕃”,意思是血统太近的婚配,对后代有害。
值得一提的是,古人逐渐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禁止近血统者的婚配。如唐代,《唐律疏议》就规定不许辈分有高低的通姓结婚。宋代《宋刑统》更是明文规定了有亲属关系不能通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宋代以后,关于近血统婚禁的规定更加具体,如明代《明律·婚姻》中有规定,凡同姓氏结婚者,主婚人或婚配男女双方,各杖六十大棒,并强令“离异”,女方归其娘家,“财礼没收入宫”.同宗血统相近,严禁通婚。规定“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指五服)以上姑舅姐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并判一年徒刑。此外,对禁止同姓同宗中辈分不同及平辈男女婚配,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以通奸论处、杖大棒、强行离异或判徒刑。
当然,古代近血统婚禁的目的,还在于维护封建伦理礼法,巩固封建统治。但仅就其反对近亲结婚以利后代子女的成长这一点上看,它有着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