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四川达州因暴雨发生内涝,12岁的小慈牵着60岁田仕会的手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田仕会被及时救起,小慈被发现时已不幸溺亡。对此,小慈家人认为,田仕会对小慈的死负有责任,前后三次找上门后,田仕会于7月30日向对方下跪道歉。
(8月2日《华西都市报》)
孩子扶老人涉水过马路本是充满温馨的善意之举,小慈的最终溺亡是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结局。
老人被救后因未及时告知小慈的家人,而被其家属三次找上门去,采用辱骂、喷口水等方式侮辱老人,这样的方式无疑是对涉事双方的二次伤害。对于“逼跪”一说还只是田仕会单方面的说法,但组团式上门“讨说法”,已经带有寻衅滋事性质,此类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涉嫌侵犯老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这样的事情本该通过现有法律解决。《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小慈家属可通过司法渠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救老人就小慈之死作出适当补偿。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遇到问题诉诸理性和司法,进行权利厘定,定纷止争,才是解决争端的应有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