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高温补助”,大家都有印象,但说起“低温津贴”,不少人可能会“懵圈”.新华视点记者在黑龙江、北京、安徽、湖北等地调查发现,很多在低温下的工作者,从来没有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有这种津贴存在。
其实,“低温津贴”在2004年就被提出,其规定存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卫计委、人社部又将“低温”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许多地方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列出“低温津贴”一项,表示单位应在工资外另行支付。
那么,发放“低温工资”的标准是什么呢?举个例子,内蒙古的规则是: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每月230元。
既然有规则、有要求,为什么“低温津贴”没有普及,许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呢?
原因恐怕有两条。其一,相对于高温,人们对低温的体感并没有那么迅猛强烈,由于室内取暖和保暖衣物的存在,低温工作环境往往被忽视。无论是在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还是在媒体的关注中,“低温津贴”的重视程度远远赶不上“高温补助”.许多单位甚至觉得给冬季户外工作的员工发放棉服或者手套就可以了,殊不知这只属于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不是同样性质的东西。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地方“低温津贴”的标准制定得有些脱离实际。比如“在零下25摄氏度连续作业4小时”,就是一个相对苛刻的标准。根据记者调查,即使是在号称“中国冷极”的内蒙古根河市,这种情况也并不多,所以,大多数人达不到领取津贴的标准。在“冷极”都很难拿到津贴,就更别提别的地方了。
所以,“低温津贴”标准的制定,不能脱离实际,也不能拍脑门。相关部门不应该把“低温津贴”作为一项摆设,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真正为劳动者着想,实事求是地把标准制定出来。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可以身体力行,到一线去体验一下生活,看看自己能在多低的温度下坚持多久。体谅了劳动者的辛苦,制定标准的时候,也能够有的放矢,适当放宽标准,比如把“连续”改成“每日累积”,都有助于“低温津贴”的落实。
值得提醒的是,很多人都把“低温津贴”和冬季在户外工作的邮政、快递、环卫、保安等行业的工作人员联系,实际上,还有一些工种,很可能一年四季都处在低温环境中。比如在冷库中的运输、维护人员等。由于长期受低温侵袭,不少人都会落下严重的职业病。他们也需要受到照顾,也有理由得到补贴。尤其是现在,生鲜产业链发展迅速,这一类的工作人员群体在加大,他们的劳动保护和补贴也应该同时跟上。
说到根儿上,“低温津贴”和“高温补助”一样,体现了政府和企业对艰苦环境下劳动者的关心和尊重,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应该变得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有可操作性。它应该从纸面上走出来,真正让寒冬中的劳动者,感受到社会的善意与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