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仅仅排除还不够

时间:2017-02-27 10:19来源:大西北网-法制晚报 作者:庞岚 点击: 载入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发布会中透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正如戴长林所说,“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重大历史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所以,杜绝冤假错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习主席曾经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只有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习主席和我们大家的“中国梦”才能够实现。


    回顾以往的案例,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在冤假错案的形成中成为重要环节之一,所以,把非法证据的排除当成重中之重,的确是找对了靶子。据报道,此次最高法的《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常说的话,但事实需要证据的佐证,而“证据”却并不是一个绝对客观的词,尤其是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有可能是通过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这样的证据堂而皇之地登上法庭,那么审判本身就有可能像是沙子上的建筑物,不能指望其公正、牢固。


    只有立案、侦查、预审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规进行,后期的审判才能够有一个真正牢靠的“地基”.


    不过,坚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却是一件“知易行难”的事儿,因为非法证据的甄别有时既需要立场坚定,也需要“火眼金睛”.为此,我们理应让被告人的律师获得更多权限,从而进一步完善对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前,就曾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要积极发挥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比如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比如审讯相关的录音录像随卷移送,给予充分条件确保律师及时查阅录音录像等等。如今,最高法发布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因而律师的权益也理应进一步受到重视。


    与此同时,对于法院系统而言,在庭审过程中仅仅排除非法证据,让审判更公平、公正也就够了,但是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不像是“A套餐不好,不选就完事”那么简单,而是应该有一个对应的追责流程:为什么本案当中出现了非法证据?是技术原因还是主观故意?是观念问题还是徇私枉法?这些都要一查到底,并对责任人依情况给予处理。


    当非法证据被排除、制造非法证据的人被追责,疑罪从无、依法办事的理念就会逐渐地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中国梦”就会一步步地变成现实。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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