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停暖供热方该不该受罚?

时间:2011-12-31 20:28来源:鑫报 作者:肖文 点击: 载入中...
供热系列稿件之

寒冬停暖供热方该不该受罚?
七旬老人状告热力公司案昨日开庭,双方交锋激烈市民多数支持原告




       鑫报讯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七旬老人状告热力公司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昨天的庭审中,当事双方就邹老师起诉主体是否适格、热力公司是否存在有过错、邹老师的患病与低温供暖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终因当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旁听了整个庭审的除了记者,还有邹老师的十几名老同事,以及一些闻讯而来的热心市民,他们对于邹老师以一人之力状告热力公司的行为都十分的支持。“以往暖气不热了,我们都一般只是抱怨对方供热不够,最多也只是希望通过报纸或者电视的呼吁能够得到解决,但却从来都没有去想过通过司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这一次知道邹世敏要用法律来维权,我们都义不容辞地赶来支持他。”邹老师的一位老同事这样告诉记者他来此的目的。就在该案还没有开庭前,就引起了很多市民对该案极大的关注。市民对原、被告双方的支持成一边倒,大多市民站在了邹老师这边,密切关注案件进程。

  2008年12月17日,由于兰州市热力总公司兰干线供热所出现故障,导致兰州市出现了大面积停暖,邹老师在这次停暖事件中被冻病了。2008年12月30日,邹老师因肺炎入院接受治疗。

  出院后,邹老师将热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她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3万余元,同时还要求热力公司向她赔礼道歉。

  原被告双方法庭激烈交锋
 
                    焦点一:  老人状告热力公司是否合适

  被告方热力公司认为:邹老师起诉主体就不正确,如果邹老师的患病真是因为低温功能所引起,那她应该起诉直接供暖单位即热电公司,热力公司只不过是负责供热而已,暖气是否达标与他们并无直接关系。

  邹老师代理律师的君佑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认为:当初向邹老师收取供热费的就是被告,既然是把钱交给了热力公司,那你的责任就是供热,那么邹老师家的暖气供热温度不达标,理应起诉热力公司。“总不能因为你给我们安装了一个不合格的温度计,等发现问题以后就让我们去起诉温度计制造厂吧!”

  
              焦点二:  热力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在供暖之前,热力公司对每一处设备都进行了检修,供暖开始时也对设备进行了维护,因此热力公司自始至终都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低温供暖并不是他们造成的,在此事上他们不存在过错。

  原告:针对被告方的这一答辩,罗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热力公司去年出现事故的分析报告书,其中有这样一段“直插式玻璃管温度计因使用年限久发生破裂……”。罗律师称:如果热力公司真的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怎么可能会有像温度计年限久发生破裂这样的情况发生?热力公司在停暖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焦点三:  患病与低温供暖是否有因果关系

  被告:如果邹老师要证明患病与低温供暖之间存在关系的话,就应该自己向法庭提交证据或者找到证人来证实主张,否则将不排除邹老师是在户外或者其他地方患病,从而引发肺炎的。况且邹老师已经七十多岁了,患病应该与邹老师本身体质弱有关系。

  原告:热力公司实在是有点“欺负人”,因为已经年过七旬的邹老师是一名孤寡老人,这些年来老人一直都是一个人生活,在兰州也只有一处住所。在这种情况下,让老人到哪里去找证人?从那里获取证言?“总不能一直在老人家里架上摄像机来取证吧?热力公司是从12月17日至24日停暖的,而邹老师是在21日患病的。”罗律师回答道。而邹老师能提供给法院的就是住院证明和治疗明细账目。
 

  停暖事件发生后,本报在同城媒体中率先详尽地作了报道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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