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现象全世界到处都有,而日本的最有特色。要说日本特色的卖淫,除了前面提到的"性爱的分离"和"卖艺卖色的严格区别"等之外,要算妓女和嫖客之间必不可少的合同交易以及有关账单的支付方式了,这在其他国家是很少见的。
本尼迪克特也注意到了日本契约卖淫的形式,她在《菊花与刀》中做了说明:
如果有一位妓女被一个男人看中了,这时该男人成为独占她的主顾,并与妓院订立契约后把她变为情妇。这样的女人受到契约条款的保护。但是,一个男人可以不订契约就把一个女仆或女店员变为他的情妇,这些"自愿情妇"最缺乏保护。
在有着走访婚传统的日本,女人被抛弃的情况很普遍,此所谓"始乱终弃",更多的情况是男人的"喜新厌旧".日本女性似乎很容易被乱性,日本的诗歌、"演歌"中这样的内容太多了,因此这类契约既是男人独占女人的依据,也是女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
日本人不喜欢口头的君子协定,哪怕是海誓山盟,倘若没有文字清清楚楚地写着,都是可以赖账的,这在日本文化中是不以为"耻"的。
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卖色条约,"丈夫去过的妓院也有可能会把账单转给妻子,妻子会把支付账单作为理所当然的事",这也是体现日本女人"贤惠"的所在,实则也是赖不掉的账。如果妓院把账单公开出去,或者打起官司来,没钱也嫖娼,或者嫖娼也赖账,那真是大笑话。日本人是最怕"羞耻"的,最害怕被众人孤立的,闹不好就是一个自杀来洗刷"耻辱".
在日本嫖妓往往要订契约,想和艺伎发生性关系更是要订契约。对于男人来说,遵守这一行规事关他的声誉。一个男人为了结交某个特定的艺伎,必须成为其庇护人,并订立以她为情妇的契约,或用自己的魅力征服她,使她自愿投入他的怀抱。对于艺伎来说,她们的性生活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视,委身一个可心的男人,与他发生性关系对于艺伎来说是冒风险的一件事,除非那个人做了她的"老爷".如果她把持不住而偷情了,会招来经营艺伎院的女主人或是经理的愤怒,如被发现了一般是要处罚她的。一旦传扬出去不仅会影响艺伎自己的声誉,还会影响到她的"老爷"的声誉。艺伎的收入主要靠老爷,如果艺伎没有一个和她订契约的老爷,就好比是大街上一只没有主人喂养的野狗,我们不妨叫她"浪人"艺伎。
除了这一契约以外,在明治维新期间,日本东京的卖淫还表现出它独特的季节性。"春夏盛时,一月或有五六十席","妓于秋风一起,辄锁户晦迹以去",据王韬看来,"柳桥之妓春夏则百余,秋冬减其半".这种按季节卖淫的妓女被称为"外被".这一卖春特色为何出现、何时出现值得研究,日本人称卖淫为"卖春"大概也来源于此吧。
在这一行业,也有不为钱财的女人,甘愿做心爱的男人的"自愿情妇".而能够做"自愿情妇"而选择男人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主要是料亭里的上等艺伎和妓院里的高级妓女,普通的艺伎和妓女是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和身体魅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