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锁连城》被指抄袭《梅花烙》
76岁的“言情剧教母”琼瑶,因不满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旧作《梅花烙》,日前不仅在微博怒发公开信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停播该剧,并且正式诉讼法律程序。此举在社会上反响空前,成为近日文化热点事件,也再次将影视剧本原创保护话题推向风口浪尖。
重视公众的话语权
《宫锁连城》究竟有没有抄袭《梅花烙》,不仅很难下结论,而且细究起来也不太现实。毕竟,剧本雷同的现象在影视界很常见,还没有什么硬性标准能用来衡量谁抄袭了谁。但是,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两剧高度重复的是与非,公众的评价或已给出了答案。或许正因此,琼瑶选择了利用舆论反映诉求的方式,而没有走法律维权的渠道。说句玩笑话,这是“信访不信法”!
作为剧本创作者,应根据自己对社会、对生活、对历史等的了解与感悟,找到故事源头和创作方向,然后利用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写作能力进行具体创作。按照此路走,跟其他作品、尤其是其他人的作品“撞车”的可能性就极低极低。相反,如果没有独立思考、自主创作的能力,或者说只想走捷径,因而从别人的作品中寻找“灵感”,甚至是照搬人家的桥段,则必然会给人以似曾相识之感。严重的,便会被怀疑为抄袭。
电视台应做好导向工作,不给抄袭者生存空间。琼瑶控诉《宫锁连城》抄袭,却客观上帮助了该剧,使得该剧收视率节节攀高。作为电视台,不能不引起反思。难道为了收视率,真的可以不顾一切吗?相反,如果尊重公众意见,拒绝播出有争议的电视剧,则更能体现对媒体责任的担当。而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进行电视剧审查时,如果能从严把关,对有争议的作品不予通过,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剧本抄袭现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2010年第63号令)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到,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那么,能否也吸纳一些大众评审参与其中,专门负责对电视剧是否存在抄袭等问题的监督呢?有了大众评审的参与,不仅体现面向公众广开言路的民主作风,也能从很大程度发现相关电视剧的抄袭等潜在问题,避免电视剧播出后引发这样那样的争议。
而作为各电视剧制作单位,如果在拍摄之初也能聘请一些大众评审对剧本内容进行监督把关,无疑更好。只要大众评审发现或认为剧本有问题,就放弃拍摄。这样,也能促使有关创作者谨小慎微,不敢产生抄袭、借鉴、套用的念头。
法律程序亟待完善
作品被抄袭,琼瑶起初选择了“信访不信法”,有些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文化评论人韩浩月认为,琼瑶的维权不应止于举报,再大的舆论同情声音,都没法帮助琼瑶要到一个道歉或者赔偿。“而且,维权只停留于口头行动,只会纵容更多侵权者出现。”
其实,如果大家换个角度看的话,又不难理解琼瑶的选择。正如曾经打过大量版权官司的律师朱立新所言,侵犯着作权属于民事纠纷,认定特别麻烦,“若按照正常的申述流程,一般到一审都需要6个月,此时《宫锁连城》早已播完了”.一位资深制作人则表示,这种情节构思上的类似很难被界定为抄袭,“把背景换掉,只扒人物关系,桥段来回拼贴,不做连续的拷贝--这样的事在上世纪80年代的香港经常发生,那时流行向好莱坞电影扒桥段。”
归根到底,还是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太复杂,使得剧本抄袭之类的纠纷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顺利解决。那么,作为司法部门,能否重视此问题,完善并简化一下程序呢?有专家指出,由琼瑶通过微博向广电总局“隔空喊话”而引发的这场“抄袭”纷争,不要再像以往那样以打嘴仗收场。司法部门显然要担起责任,提供法律保障,最终突破影视剧本反复抄袭的瓶颈。
回到法律本身,究竟有没有办法界定剧本抄袭行为,从而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就像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只要有人打官司,肯定会让制假售假者付出代价。如果以“没有标准”、“不好界定”等为由,不受理或不了了之,无疑是法律的尴尬。与此相同,影视剧本的原创性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无非是把抄袭的标准量化和细化一下而已。哪怕是建议立法机构制定反抄袭法,也是值得的。
当然,必要时同样可以设立大众评审环节,把大众评审的意见作为司法参考。有时候,法律不好解决的事情,通过道德、舆论等方式,反而可以解决。而要想实现这一点,也并不难。比如,《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
这场风波也给我们带来了另一个方面的思考:为什么有人在影视剧本创作上热衷于抄袭,而抄袭而来的剧本又为什么有市场?是否与坚持原创的作者太少、高质量原创剧本不多有关呢?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理事、国家一级编剧胡月伟认为,影视作品中的抄袭、剽窃现象早就存在,但近两年剽窃尤甚,主要是制作公司和编剧急功近利所致,不愿意深入生活,不愿从生活的源头汲取创作的灵感,这无疑值得影视剧制作单位、影视剧本创作者重视与思考。
影视剧创作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不等于说抄袭或模仿就天经地义,也不等于说原创真的很难。人家为何敢试敢闯,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你就不敢,非要依赖借鉴人家的作品呢?借鉴别人作品进行创作,或许在短期内确实可行,也能赢得一定观众,但总归不是长久之计,长此以往,必然遭到观众冷看。
作为影视剧创作者,必须时刻拥有创新意识,只有不断推出原创性的作品,才能真正赢得市场。如果只图省事、保险,跟在别人后面模仿,必然成为失去自我的反面典型。跟别人作品雷同,就算不被追究抄袭责任,也是不光彩和令人不齿的。
当然,对于影视剧本创作,有关方面除了反对抄袭,倡导原创以外,也应建立原创激励机制,让坚持原创的创作人得到丰厚回报。我们不妨这样思考,假如像琼瑶、金庸等长期坚持原创的创作人较多,尤其是完全属于原创的剧本层出不穷,那么有关制作单位还会采用涉嫌抄袭的《宫锁连成》之类的剧本吗?有关电视台、电影院线还会选择有争议的影视作品吗?事实上,有关影视制作单位只要能拿出奖励措施,切实面向公众征集好剧本,还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