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郑州小伙吴建平买房时遭遇难题:由于早年间失去双臂,无法按手印,先是银行不批贷款,然后房管局不办过户手续。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补充条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吴建平只要三种方式选其一就能够实现合同的有效性。
相关机构在执行法规、制度时抱着“缺一不可”的“行业规定”不放,提出的附加条件或者提出“加强版”,表面看情有可原、无可厚非,但一来无异于把绝大多数服务对象当成“假想敌”,是一种集体性不信任,缺失起码应有的尊重;二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明显违背了合法性原则;更重要的是,这是不折不扣地把方便留给自己、把麻烦留给群众,背离了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所谓简化程序、手续服务群众沦为了一句口号。
尽管银行在舆论施压下,最终同意通过无臂小伙签字时拍照存证的方式签署了合同,但这个个案显然更值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反思。无论是对普通群众还是特殊群体,我们的服务工作都必须从思想上和作风上作深度转变,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多换位思考,莫人为设障。